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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13:30:59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数量:1

单位:             

预算金额:1320000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包括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等所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取证送达、公告送达及委托送达等集约送达服务,本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预算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合同。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邮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4. 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既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人民法院制作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只能由邮政企业寄递。5.2018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安徽法院司法送达一体化平台EMS功能试运行的通知》,要求我省各级法院使用安徽法院司法送达一体化平台EMS功能,过程性的打印、封装全部由EMS驻点服务人员完成,从而有效降低送达事务工作量。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41号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3月04日 至  2026年03月1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陈云婷     

联系地址: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与泉山路交汇处相山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61-2326257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监督科     

联系地址:淮北市人民中路199号招商大厦7楼     

联系电话0561-3069192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